整肃社会道德秩序


从孔子发出“是可忍,孰不可忍”(《论语·八佾》)的慨叹开始,各家对于当时道德秩 序的混乱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共识。孔子强调“正名”,力求“复礼”,其目的都是整肃社会道德秩序。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,认为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是由于“人心不古”,因此他们试图通过“教化”来 整肃人心,实现那种“人不独亲其亲,不独子其子;使老有所终,壮有所用,幼有所长,矜寡、孤 独、废疾者皆有所养;男有分,女有归。货,恶其弃于地也,不必藏于己。力,恶其不出于身也,不 必为己。是故谋闭而不兴,盗窃乱贼而不作”《礼记·礼运》)的大同社会。法家则认为“世异则 事异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:既然时代已经变化了,那么确立道德秩序的基础也就必须改变。西周以 来的礼乐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状况了,企图依靠“同民心”来“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 正”(《礼记·乐记》),不啻于“求人主之必及仲尼,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, 是根本不现实的。 法家认为,整肃社会道德秩序的关键在于确立一个客观、公正的价值准则,因此他们极力主张: 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(《史记·太史公自序》)。在法家看来,这个“法”并非仅仅等 同于“刑”、“律”等消极性的行为规范,而是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准则来支撑一种新的社会道德秩序; 管子解释道:“法制不议,则民不相私;刑杀勿赦,则民不偷于为善;爵禄勿假,则下不乱其上。三 者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……废上之法制者,必负以耻。厚财博惠以私亲于民者,正经而自正 矣。’’(《管子·法禁》)这其实就是用“法”来界定荣辱之分,以守法为荣,以违法为耻,即用 “法”的绝对性、一元性来确立社会的价值准则。商鞅则从反面来论述这一主张:“圣人有必信之性, 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。所谓义者,为人臣忠,为人子孝,少长有礼,男女有别。非其义也,饿不 苟食,死不苟生。此乃有法之常也。”(《商君书·画策》)道德范畴、道德规范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 认同,就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“有法之常”。如果缺少了“法”这一客观的标准,那么必然会出现 “贱爵轻禄,不作而食,不战而荣,无爵而尊,无禄而富,无官而长” 等混乱状态。针对战 国末期社会道德生活中价值准则的混乱,韩非更加明确地主张“誉辅其赏,毁随其罚”(《韩非子· 五蠹》),“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;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……誉赏同轨,非罚俱行,然则民荣于赏之 内,有重罚必有恶名,故民畏”(《韩非子·八经》)。也就是说,要把道德毁誉统一到“法”的基础 上来,通过“法”这一客观的价值准则来确立一种新的社会道德秩序。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,我们便不能不对法家的“非道德主义”恶名加以怀疑。固然,法家在确立 新的社会价值观的过程中,相当刻薄地批驳了儒家的道德主张,然而这主要属于两种价值体系之间的 矛盾,不能据此认定他们“对仁义道德采取了绝对否定的态度” ,更不能认为 他们“甚至否定维系一个社会共同体的一些起码的社会公德” 。事实 上,对于儒家所提倡的某些道德规范,法家同样予以肯定。例如,“仁”是儒家伦理道德最基本的范 畴,其最核心的内涵是“爱人”。法家固然对其进行了无情的批驳,然而并未因此而否定仁爱、否定 爱人。商鞅明确地讲:“法者所以爱民也。礼者所以便事也。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,不法其故;苟可 以利民,不循其礼。”(《商君书·更法》)在他看来, “圣君知物之要,故其治民有至要。故执赏罚 以一辅仁者,心之续也。圣君之治人也,必得其心,故能用力……圣君独有之,故能述仁义于天 下。”(《商君书·靳令》)韩非也一再强调:“窃以为立法术,设度数,所以利民萌,便众庶之道也。 故不惮乱主黯上之患祸,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,仁智之行也。惮乱主黯上之患祸,而避乎死亡之 害,知明乎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,贪鄙之性也。臣不忍向贪鄙之为,不敢伤仁智之行。”(《韩非 子·问田》)由此可见,儒法两家都认同“仁”这一道德品质,也都把“爱人”作为“仁”的内涵。 不同的是,儒家所谓的“仁”是君主个人道德品质的表现,而法家所谓的“仁”乃是“法”的道德 属性,他们试图以君主的“职位权威”来代替其“身份权威”(马克斯·韦伯语),因此极力反对君 主依靠个人的道德品质来进行社会政治管理,也反对臣下依靠个人的道德品质来取悦于君主,所以韩 非才说“君通于不仁,臣通于不忠,则可以王矣”(《韩非子·外储说右下》)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法 家所讲的“仁”与孔子的“桓公九合诸侯,不以兵车,管仲之力也。如其仁,如其仁”(《论语·宪 问》)中的“仁”的意义是一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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